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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发表时间:2017-07-20          字体:【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由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俗称全国一张网,已成为我国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平台。截至5月底,全国已公示2016年度年报企业1663.33万户,年报公示率65.63%,比上年度同期提高5.6个百分点,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处罚信息公示通报机制。

  根据工商总局发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部门间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展联合惩戒。至5月底,工商系统累计向其他部门提供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811万条,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384.66万户,累计移出经营异常市场主体164.8万户,全国联合限制“老赖”担任公司各类职务12.11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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