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市住房局制定并下发了《哈尔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物企信用等级和考评监管评分等首次纳入到住宅项目招投标依据。
根据《细则》,包括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和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将根据该细则予以实施。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是指住宅项目销售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活动;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是指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其中,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不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根据《细则》,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即: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负责人签字;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